小天使 版大你好
一.首先了解一下你的工時...是否合法.
勞動基準法第30條
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,法有明文。
但是事業單位(貴公司)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,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,即每日工作8時24分,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....
在此假設,貴公司並無實施每日工作8時24分,而是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,移至非經常性(約二個月)的星期六要值班一次且不給薪不補假,仍屬於合法範疇..
以二週多出四小時,四週既有八小時..所以不要說約是二個月,四週值班(八小時)一次,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.
二.月薪制勞工
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,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,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,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(加班費)時之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,勞資權益並未變動。
註記:在此所謂的~~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~~等於30天(一天八小時*30天=240小時),也就說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(俗稱公休日或是排休日)及國定假日,均屬於有薪假日(帶薪假).
三.特休假與事假
1.特休假是屬於有薪假日(帶薪假)....
2.事假依法雇主得以不給薪.....
故~~不論你是特休假或是事假~~週六,日,雇主均需照給工資.
最後~~~勞資爭議的問題有什麼書籍可以參考,這點個人就不知道,因為我從未看過,不過你可先從基本勞基法去了解.....
[勞動基準法]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1
[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]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02
祝順心
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625051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