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是指國定假日的部分
那就是依照勞基法第37條規定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
勞基法第 37 條
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
第 23 條
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:
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(元月一日) 。
二 和平紀念日 (二月二十八日) 。
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(三月二十九日) 。
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(九月二十八日) 。
五 國慶日 (十月十日) 。
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(十月三十一日) 。
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(十一月十二日) 。
八 行憲紀念日 (十二月二十五日) 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:
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二日) 。
二 春節 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 。
三 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 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 。
四 民族掃墓節 (農曆清明節為準) 。
五 端午節 (農曆五月五日) 。
六 中秋節 (農曆八月十五日) 。
七 農曆除夕。
八 台灣光復節 (十月二十五日) 。
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勞基法第 39 條
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
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
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
同。
罰則
勞基法第 79 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:
一 違反第七條、第九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一條第一
項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八
條第二項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五條、第三
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
一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五十
九條、第六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六條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、
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。
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1061005019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