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好!回答說明如下:
一、勞雇雙方約定採週休2日,那星期六、日就是休息日,不須上班。
一天上班8小時,約定工時就是1週40小時,2週80小時,依此類推。
所謂的2週84小時是指法定正常工時(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只有1天8小時及2週84小時,並沒有1週42小時)。
公司的說法應該是是將約定工時每2週少於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4小時,本來是工作時間但給予休假,當作是放國定假日。
但這個前提必須是勞動契約已經有先約定,且必須把全年度國定假日調整的日數事先排定(也就是雇主要事先與勞工協商同意才可以),不能由公司單方面決定。
工作未滿1年,遇到國定假日還是要放假,而無薪假是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不支薪,當然不能再拿來抵。
至於104網頁記載週休二日部分,不管勞雇雙方有沒有事先約定,實際上還是週休2日(值班部分先不論),只是把2週少於法定正常工時4小時部分當作是國定假日來放,這應該是少給假的問題,不會有不實廣告的問題(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)

二、依照內政部訂定發布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(夜)應行注意事項(全文請自行查找)
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,雇主要徵得勞工同意,才可以要求值日(夜),其報酬約定分為工作日及例(休)假日而不同。
1、工作日:給值日(夜)津貼(由勞雇雙方議定)。
2、例(休)假日:除例(休)假日工資照給,另給予值日(夜)津貼。
以週日為例,依照您補充提到公司的說法,週日應該是例假日,如果在當日值班,就應該給當天1天的工資加上值班費1千元。
週六也是如此,所以不是工資加倍。

三、5/1勞動節(週日),根據您補充提到公司說法,週日應該是例假日,依內政部74年7月15日台內勞字第325083號函釋,勞動節適逢例假日,翌日應補假1日。
至於公司的說法,是勞動節翌日有補假,只是把補假那天一樣用全年度少於法定正常工時的時數來扣抵,這和前面提到的是一樣的問題。

個人認為,一定要先釐清勞雇雙方約定(勞動契約)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內容為何,才能確認是否違法。
這種公司的手法是很常見也很惡劣的,通常都是有人在教,建議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。


文章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10804221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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