匿名 版大你好...  

 



一.不知你所謂的補貼是何補貼名義,,但凡屬於夜班,點心,誤餐,輪班等等津貼,均屬於工資之一部分,這與加班費性質不同........不能一併而論.

 

二.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(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)工作,工資應加倍發給 , 超過八小時部分,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。
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
1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(2小時以內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(1.33倍)。
2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(2~4小時之內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(1.66倍)。


但因你無說明工時明細,無法肯定解釋~~國定例假日工作者,工資一定需應加倍發給之論.....


在此假設屬於排班制勞工,雇主將某些國定假日另調至他日休息,在此情況之下其國定假日工作者,工資就無加倍之論,但是勞工之例假日或逢國定假日(無另調休息日補休)工作者,其工資就應加倍發給.

不過屬於勞工之休假日(公休或排休日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,而國定假日則需視是否有另調他日休息而判斷是否工資應加倍.

 

 

祝順心

 


 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404014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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