幻~ 版大你好...
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,所謂「國定假日」,依序如下:
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(元月一日)。
二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二日) 。
三 春節 (農曆除夕、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 。
四 和平紀念日 (二月二十八日) 。
五 革命先烈紀念日 (三月二十九日) 。
六 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 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 。
七 民族掃墓節 (農曆清明節為準) 。
八 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九 端午節 (農曆五月五日) 。
十 中秋節 (農曆八月十五日) 。
十一 孔子誕辰紀念日(九月二十八日)。
十二 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十三 臺灣光復節(十月二十五日)。
十四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(十月三十一日)。
十五 國父誕辰紀念日(十一月十二日)。
十六 行憲紀念日(十二月二十五日)。
十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1.你說每月休八天,依照勞基法規定~~每周至少需有一天休假日其休假日不限於週日,但是不得違反以下工時規定.
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,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。
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而延長工作時間,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2.雇主優於勞基法規定(每周至少需有一天休假日),將某些國定假日移至多休之假日內補平,也就是說將多休假日部分抵除掉某些的國定假日,雇主應事先明確公佈其抵除的有哪些國定假日....
3.如屬於你的例假日(排休日),碰上所謂「國定假日」雇主應再補假一天給勞工(你).
4.當碰上「國定假日」而其國定假日並非屬於抵除之國定假日,依法雇主需給假一天,雇主若需勞工當日出勤者,其工資應加倍發放或另行擇日補假一天...
清明節依農曆曆法,約落在國曆4月4日至6日,今年為國曆4月4日;勞基法規定,清明節前一天是兒童節,因此4月3日、4日都是國定假日,為勞工的法定休假日。
今年兒童節和清明節兩天國定假日,合併在4月4日休假,台北市勞工局指出,考慮到工時規定,只有施行周休二日制的企業才能合併休假,採隔周休的企業,4月3日、4日都應給假。
另外,針對服務業等採「排休制」的企業,4月3日、4日同樣須給假。不過,因休假日往往在前1個月才排定,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,將兒童節、清明節和其它工作日對調,這兩天出勤無須加倍工資。
祝順心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327042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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