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毛  版大你好 

 

 

一.離職


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勞工欲終止契約時,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,即可逕行離職,不需具何理由,亦不須經雇主同意。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,是否辦理移交手續,並未予以規範,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,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
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,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」。


何謂履行預告期間義務~~~就是你說的工作滿三年需於三十日前提出

註記:離職預告計算~~是依照曆日計算(包含例假,國定假日,當然也包括特休假)


故~~一達離職日既可逕行離職.....

 


二.勞工因病無法上班應檢附就醫證明或收據既可,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無故曠職,病假期間一年30日以內,雇主需發半薪給勞工...


申訴單位:工作地勞工局

 


祝順心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703074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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