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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★ 版大你好
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,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,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,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(加班費)時之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,勞資權益並未變動。
註記:在此所謂的~~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~~等於30天(一天八小時*30天=240小時),也就說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(俗稱公休日或是排休日)及國定假日,均屬於有薪假日(帶薪假).
故~~19000/240小時=79.16元/平均時薪
為何在此會以每天八小時計算你的平均時薪~~~那是因為每天超過八小時部分雇主應加發加班費....
所以~~工作時間:早上九點到晚上七點=10小時(不是11小時),但是所謂的""工作時間""是不包括休息時間(例如:用餐時間).
不過在此仍先以工作時間10小時計算,每天等於有2小時應列入加班費計算,加班時間在於2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應加1.33倍....
79.16元/平均時薪*2小時*1.33倍=82.49元*26天=2144.74元/月加班費(這是以你的實例計算,依照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)
目前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月薪18780元/月+2144.74元/月加班費=20925元~~~最低工資
而你的月薪19000+全勤1000=20000元
結論:你的薪資確實已比最爛的基本工資少925元.....又是一個血汗公司.
祝順心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624072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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